我2013年和事业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另外和人社局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若服务不满五年,需支付离职当月薪酬的3倍。现在正在办理辞职,我是准备辞职后考教师,所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种违约金情况我都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那请问有没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没有是不是不用支付人社局违约金。
户口没迁入,放在家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