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资账务处理选择方式

甲增资50万占87%股权,乙增资130万占13%股权,企业原实收资本为50万,每期利润按照这个比例进行分配,分配的利润达到投资款3倍时撤回(180*3=540),请问计入实收资本这样处理合理吗,如果撤回投资的话是否需要用验资报告才能进行减资账务处理呢?是否也能按照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账务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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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收到的与经营期间收到的,在性质与对的重要性上有很大的区别,但是其会计处理原则是完全一致的。


者以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当按照者应享有小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或股本)入账,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或非现金资产评估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超过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对于一般而言,在创立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大多全部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因而基本不会出现资本溢价。但是,当有新的者加入时,为了维护原者的利益,新加入的者的出资额并不一定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处理。其原因主要有:


(1)补偿原者在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中享有的权益;


(2)补偿未确认的自创商誉。


对于一般,在收到者投入的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确定的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决议,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应冲减盈余公积。借记“盈余公积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3.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冲减资本公积。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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