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提成经济纠纷现在已经上诉到法院(劳动仲裁已经判我赢)今天对方公司的律师也没有拿出有利证据

来证明需要扣除它公司的开支费用!而在双方签的协议里也没有明文规定条款公司可以在我销售业绩里要扣除公司部门的开支后在去计算提成!在法官问对方有什么证据证明要这样扣除时!对方律师说这些费用是一定要扣除的他们公司核算提成的方式一直都是这样计算!就我一个不是!到最后对方律师说要求司法会计介入去计算!然后法官就闭庭在通知宣判日期!我就想问问我这样的胜诉有多大?

这类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都是先由当地劳动人事调解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员都是经过培训的,在劳动法律法规领域是权威,一般劳动仲裁支持的,法院大多都是支持的,有人说劳动仲裁机构的人员不是专业法律人士的说法,是没有依据和不负责任的。
从本案的叙述中,个人认为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方律师要求所谓司法会计介入去计算,只是一种转移说辞,有证据你就拿出来,法庭如何处理不必律师提醒或者要求怎样去做。这要看法官依据庭审调查等情况去判断是否有必要的问题。
公司部门的开支与个人提成之间建立这种先行扣除的关系合理吗?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常识吗?硬要让两者存在关系是生硬和勉强的,法庭不应当采信。追问

庭审中按照对方叙述,法官要求对方提供要扣除费用的依据!但是对方提供不出!协议里条款也没有写明?对方叙述就是我公司所以人的提成都是按照公司财务这么算的!既然有这样的部门那么就会有这样的开支!那么这些费用是一定要扣除,原告公司又没证据去支撑!只是原告律师叙述的那样我公司一直都是这样计算提成的!然后法官就根据双方的叙述闭庭!改日宣判!(因为仲裁依据双方签订的提成协议里没有明文规定,所以裁决原告败诉)

追答

等待结果,视情况再定。

追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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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7-03
实事求是地说,由于劳动仲裁机构大多不是专业法律人士,因此除了一裁终结的案例以外,对后续法院审理没有多少参考价值。

你能否胜诉取决于双方签订协议,由于没有更多信息可以支撑,不太好判断胜诉的几率。追问

提成协议没有写明费用的扣除公式!只写了一个按照总利润,我是以为扣除了设备的成本和招待客户的费用就可以!但是原告公司就把公式算成总利润=(销售业绩-设备成本-招呼客户费用-公司的费用开支)*25%,协议里写明业务和公司按照3:7比例,其中业务部占25%,推广员占5%,公司占70%

追答

如果协议中约定了计算公式,那么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公式,参照公司其他人员已执行的公示。如果没有参照公式,按照公允方法计算,在会计上对总利润的定义=收入-成本-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管理费-财务费

追问

好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