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是否有效

如题所述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是否有效
保金返还超期约定效力问题。质保金返还期限,如第2条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017年7月1日施行,之前没有强制性规定)。如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3年后返还,该约定违反了“办法”中缺陷责任期限规定(最长2年)效力如何?另一种,质保金的起算点与强制规定不符,“办法”第八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但合同约定综合验收(含专项验收)之日起算,实际等于延长了缺陷责任期。最高法院民一庭认为(建工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175),约定超过两年的期限不能认定为缺陷责任期,也不能认定为返还保证金期期限,返还期限仍是2年,此观点实际否认合同约定的效力。但此种理解是否与现行法律相违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办法”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3】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其强制性规定不应成为合同效力的依据,但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如违背公序良俗亦无效,则需要进一步论证。如何判断违反规章是否同时违反公序良俗,可以参照《九民会议纪要》第31条之论述(2019年11月8日发布),其认为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认定,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将规章间接作为合同效力判断的依据。

公序良俗在合同领域运用主要体现:背俗的委托关系如找关系解决就业、找关系打赢官司、调查婚外不正当关系;基于婚外同居的赠与、买卖等。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即法律秩序(基本权利实现型公序【基本权利之保护、弱者利益之保护】、管理秩序维护型公序【经济社会管理秩序之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之维护】)和善良风俗法律秩序之外的道德(伦理道德之维护)。从商事审判角度,比较法关于设定过度担保、律师违反执业道德、高利贷行为、对营业自由限制,对个人自由或权利的极度限制等可作为违反良俗的类型。违反规章强制性规定可引发是否存在违背公序良俗问题,违反规章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具体判断一般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考虑规范对象,规范是交易行为本身(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市场主体准入、合规性(如银行经营行为的合规性,一般不影响效力),规范是双方还是一方行为,如一方,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2)、考虑监管强度,如违反规章仅导致行政处罚说明监管强度较弱,但违章行为可能导致犯罪,在认定效力时予以考虑;(3)、考察社会影响,违章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如系统性金融风险,才可否定其效力。结合前述规定分析违反“办法”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1)、“办法”是对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合规性监管,规范其预留比例、返还期限、与缺陷责任期的关系等,目的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4】不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不影响交易安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预留更高比例的质保金更有利于维修,更不涉及公共利益;(2)从监管强度来看,违反《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并无相应实质性行政处罚结果,更谈不上刑事犯罪问题,监管强度较弱;(3)从社会影响来看,超比例、超期限预留质量保证金只涉及承包人的利益,不会涉及不特定市场主体利益,影响范围较小,有观点认为,预留过高比例的质保金影响承包人的现金流,进而影响广大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该种观点是不成立的,现阶段国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农民工保证金制度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综上分析得出违反“办法”强制性条款并未违反公序良俗,质保金返还超期约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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