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把自己对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妻子,妻子起诉

法人借给公司10万元,然后在借款未到期前,以自己名义、公司、妻子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给妻子,并将还款日期提前。妻子据此起诉,申请保全,法人用自己的小车为妻子提供担保,然后又代表公司和妻子调解,承诺按照原来最初的借款时间还钱(转让前的还款时间),法院制作调解书。请问,其它股东能否以损害公司和自己的权益推翻这份调解协议?或者其它途径?

  这个事看起来挺拗口的,但是相信的确会出现这种事,而且有可能是找的律师甚至法院的人一起商量过后用的这种方法,显然是有懂法的人在帮他出的主意。至于其他股东的处理方法,要根据以下分析一点点理清后自然就会得出结论。
  首先,要确定法人代表是不是真的借了10万元给公司。
  如果没有借过,是编造的,那么他们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应举报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确实借了,其他股东也知道,账目记载也清楚,则
  一、他的债权转让没有问题
  1、他可以转让债权给任何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因为受让人是她妻子就说不行。
  2、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也就是公司),他以公司法人的身份代表公司签字也没问题,这起到证明债务人知道债权转让的效力。
  二、他代表公司承诺将还款日期提前的效力
  如果他的确当时还具有法人代表的身份,则这种变更还款日期的约定也没有问题。他有权做出这样的变更决定,也有效。
  三、最终他妻子起诉,法院调解是按照最初借款时间还款,这说明法官也已经考虑到他们之间这种特殊身份关系,为了不使矛盾马上产生而激化,所以劝他们同意仍按照原时间达成还款协议。这样实际上是债权人做了让步,法官考虑了社会效果,这样的调解没有问题,还是不错的。其实人家按照新时间达成调解协议也没问题。
  四、至于法人代表用自己的轿车给原告提供担保的问题,从法院的角度讲是有欠缺的,但是这不影响最终调解协议的达成。而调解协议达成后,原来的担保物的问题也就没有追究的必要了。
  总之,他们这样做实际上只是通过法院调解书的形式进一步确认了借款事实。使之有了法律文书的保障,而并没有增加新的义务和内容,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
  所以,其他股东也就不能以那个理由来推翻。
  我个人认为也是没有必要去深究的,本来就是欠人家的钱嘛,通过这种方式明确一下,有何不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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