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在1954年召开的第一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中央政府明确提出实现农业现代化为“四化”任务之一。第一代领导集体在借鉴苏联建设经验、实践马列主义的理论过程中,创造性地提出“先合作化后机械化”的农业现代化发展路径,即先组织亿万农民群众实现互助合作,后通过机械化促进农业生产力的提升。1956年底,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参加初级社和高级社的农户分别占总农户的96.3%和87.8%。合作化运动既满足了农民的基本生存需要,也为农业机械化提供了物质前提。1959年在《党内通信》中提出了“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的重要论断[1],农业机械部随之成立,到20世纪70年代,我国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自主研制的农机系统,机耕水平由50年代末的5.8%提高到70年代末的42.4%。同一时期,我国秉承“水利是农业的命脉”的重要观点,加强了对黄河、
淮河、长江和海河等河流的治理,70年代末,全国农田水利建设累计投资760多亿元,建成8万多个大中小型水库和8.3万个乡村水电站,村办水电站装机容量达276.3万k W,全国有效灌溉面积达5 300万hm2,水旱灾害的发生率由50年代的60%以上下降到70年代的30%~40%。
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制度建设
党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经营体制发生根本性变革。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突破了“一大二公”的
生产关系束缚,极大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能力的提高[2]。改革开放初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0%[3],农户家庭成为农业生产的微观经济主体,在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发挥着重要作用。1982年
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并提出按照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1984年中央决定将土地承包期延长至15年以上,次年在我国实行了30多年的统购派购制度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拉开序幕,农产品市场体系开始建立和完善。伴随着农村生产力的提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成为农民拓宽就业渠道和增加收入的重要来源。1991年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制度正式确立,带动农村经济实现了近10年的快速增长。同时,党和政府更加重视和发挥政策、科技和投入对农业发展的能动性,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放活农村金融,对乡镇企业继续实施优惠政策,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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