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夫妻自愿同居违法吗

如题所述

"非夫妻自愿同居是否违法“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具体如下:
1、如果有配偶的人与婚外的第三者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是一种违法但不犯罪的行为;
2、如果是有配偶的人与婚外的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不但违法但是是一种犯罪行为;
3、如果均没有配偶的两个成年人,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既不违法,也不构成犯罪,只能说是一种不适法的行为,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4、如果是一个成年男子与一个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同居,那就涉嫌强奸。
未婚同居构成要件:
1、未婚同居关系是指男女两性公开同居,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两性结合。
2、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3、不符合这一时间条件和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则为同居关系。
4、未婚同居不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
5、同居关系可以补办登记转化为合法婚姻。
同居关系主要分为两种:
1、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非法同居;
2、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依据《民法典》第1042条第2款,法律仅禁止前者,后者归道德调整。
非法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非法同居类型:
1、利益型的同居,即没有恋爱关系或动机的男女,出于利益或需要自愿公开住在一起。
2、恋爱型的同居,即恋爱中的男女公开住在一起。
3、试婚型的同居,即处于结婚前一阶段的男女,住在一起共同生活,处于婚前一周适与检验阶段,以决定是否正式结婚。
4、“类似婚姻”型的同居,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但当事人不具备法定的事实婚姻的全部要件,故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仍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非法同居关系产生的原因:
1、受封建婚姻传统习俗的影响。
2、受西方“性自由”思想的侵蚀。
3、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非法同居现象的存在和发展,影响了我国婚姻法的贯彻执行,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性;影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败坏了社会风气,有的甚至非婚生育,破坏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这些给当事人,尤其是妇女、儿童,以及婚姻家庭和社会带来许多恶果。
非法同居关系构成要件:
什么是非法同居关系,随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规定而不同。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精神,在我国现阶段,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公开共同生活。
据此概念,非法同居关系有以下构成要件:
其一,非法同居关系的主体,包括没有配偶的男女公民,以及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公民。其二,非法同居关系的内容,具有公开性。其当事人公开在一起共同生活,为群众所知道。其三,非法同居关系的客体,具有违法性。其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有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危害法律保护的社会主义婚姻关系。它属于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违法两性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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