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的经营、租用和管理。第三条 市、旗、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出租车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出租车行业发展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需要,编制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五条 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安全营运,文明服务,规范经营,合理收费,诚信纳税、公平竞争。第六条 出租车经营者在自愿基础上可以加入行业协会、同业商会或自律性组织,以加强行业协调和自我管理。第二章 营运证照管理第七条 出租车营运必须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租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业务。第八条 本市出租车经营权应当以公开拍卖方式有偿出让,限期使用。
出租车经营权的出让办法和经营权的使用期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九条 出租车经营权竞得人缴清出租车经营权出让价款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发经营许可证。第十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可以以出租等方式将出租车转交其他经营者经营,并签订承租合同。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承租方式、承租期限、承租费结算方式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出租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必须约定经营许可证是否随车转移。
合同应当使用交通运政管理机构印制的规范文本。第十一条 经营者持下列材料到交通运政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
(一)营业执照;
(二)车辆保险手续;
(三)税务登记证;
(四)车辆牌照;
(五)计价器的检定合格证书。
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接到前款规定的文件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核发道路运输证。第三章 出租车和驾驶员第十二条 出租车必须是小轿车或者是九座以下的小型客车。货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两轮三轮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不准从事客运出租业。第十三条 出租车必须符合下列营运规定:
(一)整车技术性能经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
(二)前车门外侧喷制出租车所属单位名称或者标记;
(三)车顶上装有交通运政管理机构监制的出租标志灯;
(四)在指定位置安装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税控计价器;
(五)后车门玻璃贴有里程票价表和收费规定;
(六)前风挡玻璃内侧工作台固定服务监督卡;
(七)车尾标有监督举报电话号码;
(八)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九)禁止粘贴规定之外的广告和宣传品。第十四条 出租车应当按照国家车辆报废年限规定及时更新车辆。第十五条 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汽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二)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无传染性疾病,身体健康。
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接受交通运政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并熟悉出租营运以及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与驾驶出租车有关的服务知识和技能,经考试合格后,从事出租车驾驶业务的,核发出租车营运驾驶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第十六条 经营者雇用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其他相关手续。第十七条 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经营者和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应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从业资格证未经年检或者经年检不合格的自行失效。从业资格证仅限出租车驾驶员本人使用。第十八条 驾驶员每日出车前、收车后应当对车辆安全技术指标、服务设施、车内卫生、车辆消毒等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规定的标准。
实行轮班制的,驾驶员在交接班时应当按前款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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