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单位以福利分房的方式分给我一间房,签的是住房租赁合同,5.7元/月,签订日期是1993年3月11日始,截止日期是1997年12月31日,但从1998年以后我还是住在那里,并向单位交纳房租。
2010年我们市里开展“三年大变样,大拆促大建”,房子有可能要拆迁,单位通知我购买该房,有租赁合同的价格为1500元/平米,没有租赁合同的价格为1800元/平米。想咨询下,我是否应该购买。单位有权利以这个价格出售吗?我这个属于房改房吗?
在租赁合同书中有这么一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城市规划拆迁,双方均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
去单位咨询现在掏钱买,只给开收据不能办房产证,只有收据这房能买吗?
今天又侧面打听了下,整栋楼没有房证,只有土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