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

如题所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如果超过这个限额,超出的利息就不受保护了。
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因期限不同而不同,利率也不同。现行贷款基准利率分为三个等级,对应第三档利率标准。那么,如何按照四倍利率计算约定利息呢?首先,要确定贷款期限。比如贷款六个月,银行一年期(一年以内)贷款利率是年利率4.35%,再乘以四倍,年利率就是17.4%。然后,按照这个标准计算相应的利息。
自2015年起,利率上限相应调整,即不超过年利率24%。现在还是约定按照银行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大部分是因为借贷双方从网上下载了借款合同模板,里面包含的计算利息的旧条款没有修改。其实还是按照现行规定约定一个具体的利率标准比较好。
杨某成诉称:2016年9月11日至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良向我借款共计127600元(壹拾贰万柒仟陆佰元),每笔借款均写有借条。贷款期限是六个月。但在还款日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兹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良偿还我人民币127600元(壹拾贰万柒仟陆佰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杨某成提起诉讼:被告刘某良偿还借款127600元(壹拾贰万柒仟陆佰元整)及利息。
法院认为,杨某成与刘某良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刘某良未按约定偿还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第一、二笔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的,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其余6笔借款,双方约定的利息为银行利率的4倍。贷款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年以内)为年利率4.35%,四次为年利率17.4%。
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成返还借款本金127600元;刘某良应向原告杨某成支付借款利息:本金14500元,年利率6%,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支付之日止;其余借款年利率为17.4%,从借款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计算。
律师点评: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按照当时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一年的年利率是4.35%,如果按照这个利率的4倍计算,利率是17.4%,不超过每年24%的上限。因此,对于6笔借款,按照双方约定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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