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3
1、从源头上保证文件的规范性。
接文过程中,要严格审查文件是否加盖公章、签发时间是否及时、是否留存联系人、文中内容是否规范得体、附件是否齐备等,防止因文件不规范,导致公文难以流转或流转困难。
2、给文件做好编号工作。
按照自定义的编号规则,依次对接收的文件进行规范化管理。编号后的文件,好比就给其上完户口,其具有唯一性。以后在找文件过程中不必再看文件的名称了(文件名称类似的话,影响找文件的效率),直接对应记录找文件编号即可。
3、接收文件后及时传阅。
对于接收的文件,要及时送达领导各级领导手中,切不可在自己手中耽搁,以免影响整体办件效率或耽误重要事情。
4、及时跟踪文件办理进展情况。
文件流转到哪个环节,要及时跟踪,及时到领导办公室取回阅处完的文件,若有批示则按照批示及时传递办理,并对文件流转的过程一一进行记录,防止文件无法跟踪文件办理情况。
5、及时记录领导批示。
对于大领导的批示,可以记录在办公软件中,这样就可以宏观地了解文件办理进程,对于查询历史文件办理过程具有很重要的作用,防止因临时无法找到文件而不知道文件曾经的具体办理情况。
6、及时将文件数字化。
文件数字化,即对办理完成的文件进行数字扫描。这样能够极大地便利我们对文件的管理和查阅。文件一般扫描为PDF格式的。
7、及时完成文件的归档。
文件及时归档,不仅可以节省办公空间,而且能够减少将正在办理的文件错误混合在已办理完成的文件中,防止文件丢失。
第2个回答 2010-07-05
关于对集中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情况说明
2010-04-15
全市集中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启动以后,一些县(区)和部门陆续反映了一些认识不清、把握不准的问题,市集中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现统一做如下说明:
一、关于清理对象问题
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为方便各县(区)、各部门开展集中清理工作,整理并下发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历年所发的部分文件目录,这些文件目录不是全部的发文目录,仅供参考,各部门清理工作不要局限于这些目录,要全面排查,本部门文件存档不全的,要到档案局去查。不仅要排查本部门起草或实施的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还要排查以本部门或挂靠到本部门的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不仅要排查清理规范性文件,还要排查清理政策性文件。以市委名义发文或两办联合发文(市委办和市政府办)不在本次清理之列。
二、关于工作方案上报问题
各县(区)、各部门上报备案的工作方案应以正式文件制发,方案中要明确工作机构、责任分工、工作时限和具体联系人,联系方式,方案上报一份即可。
三、关于议事协调机构上报问题。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中省直部门要将依托本部门的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数量、名称、发文等情况列出目录上报市法制办。上报材料包括本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的情况说明、议事协调机构成立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均可)及议事协调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的发文目录。议事协调机构未发文的,要在情况说明中注明,情况说明要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的材料一式一份并附电子文本。本单位无牵头的议事机构的,也要报送情况说明。特别要注意的是,本次清理的是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的发文,以市委名义或两办联合发文(市委办和市政府办)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的发文不在本次清理之列。
四、关于附表1至附表12填报问题
各部门在清理以政府、政府办公室和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制发的文件时填写附表1至附表6,在清理以本部门、本部门办公室和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时填写附表6至附表11。其中,附表1中的“合法性审核意见”、“最终审定意见”二栏部门不需填写,附表6中的“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意见”一栏部门不需填写。未制发规范性文件的或无保留、修改文件的,要报送空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表12由各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填写,统计“县(区)政府及办公室”、“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在县级区域与县级工作部门平级的中省直部门”、“乡镇政府”四项情况,并由县(区)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政府法制办。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