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于扰乱教学秩序、损害师生利益、破坏公共财产、道德品质不良的学生,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依照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 处罚 第三条:违纪学生处罚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劝退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初中学生)等七种。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节者; 2.首次发现在校内听mp3、随身听、打游戏机、接打手机等者(物品没收并由家长来学校领取); 3.不按规定时间或不在规定的体育场进行体育活动者; 4.衣冠不整、佩戴饰物、仪容仪表不符合中学生身份经指出整改力度不大者; 5.随意在课桌、椅等公物上刻字、画者; 6.有上课吃东西、随手乱扔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本条例第2条打游戏机包括
文曲星等电子用品。本条例第3条,指在走廊及教室进行打篮球、踢足球等必须有规定场所的体育活动。第4条关于仪容仪表的标准为:女生不化妆,不留长指甲,不染指甲,不穿高跟鞋,不留披肩发、短碎发,不染发,刘海不能超过眉毛;男生不留长发,不留长鬓角,刘海儿不能超过额头一半;男女生着装要符合中学生特点。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8节者; 2.有顶撞老师、扰乱或影响教学秩序,经教育不改者; 3.在校内追逐打闹,经教育不改者; 4.发现在校内听mp3、随身听、打游戏机、接打手机等,经教育不改者;(物品没收并由家长于学期末来学校领取) 5.有衣冠不整、佩戴饰物、仪容仪表不符合中学生身份,经教育不改者; 6.不按规定时间或不在规定的体育场进行体育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7.在上课期间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间超出一般同学友谊,经教育不改者; 9.携带各类危险品进校者; 10.故意毁坏公物损失在50元以下、情节较轻者。 本条例第2条,指教师教学活动不受干扰,如遇需向教师说明情况的,在课后向教师说明,不得影响教师的教学进程。本条例第7条未经请假指不经班主任、老师和教导处签名同意视为私自外出。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6节者; 2.不按规定时间或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破坏公物或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者; 3.在教室和走廊追逐打闹,严重损坏公物或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者; 4.经常进网吧,影响学习,身心健康,经教育不改者; 5.有偷盗行为者; 6.从校外带入非本校学生,未经门卫登记,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7.参与打架斗殴者; 8.未经班主任同意并强行进出学校大门者; 9.翻越校园围墙者; 10.故意毁坏公物损失达50元以上者。 11.上学期间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屡教不改者; 以上条例中,涉及经济损失的,先赔偿,再处分。第11条规定中,如因翻越围墙造成自己伤害的,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由学生自己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4节者; 2.扰乱教学秩序,并辱骂教师者; 3.打架斗殴,先出手并致人轻微伤害者; 4.参与在其它学校打架闹事事件,干扰其它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者; 5.与校外不良人员联系,并帮助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威胁、敲诈、勒索,造成不良后果者; 6.不按规定时间或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轻伤者; 7.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经教育不改者; 8.男女生之间超出一般同学友谊,造成严重影响者; 9.盗窃他人财物,数额不大或抢劫、强借他人财物者; 10.故意毁坏公物损失达100元以上者。 11.在校外发现抽烟、
酗酒者; 12.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屡教不改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节以上者; 2.打架斗殴,致人轻伤,经教育不改者; 3.参与在其它学校打架闹事事件,严重干扰其它学校教学秩序,严重影响学校荣誉者; 4.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严重后果者; 5.不按规定时间或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重伤者; 6.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并因此引起纠纷,造成严重后果者; 7.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经教育不改者; 8.多次故意毁坏造成公物损坏,情节严重者; 9.传播、唆使他人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 10.在校内接打手机,经教育不改且态度恶劣者;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劝退或勒令退学: 1.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者; 2.有流氓行为者; 3.发现在校内抽烟、酗酒者; 4.多次顶撞老师并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者; 5.同校外不良人员联系紧密,并帮助校外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威胁、殴打或敲诈、勒索,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 1.有留校察看处分,再次违犯校纪校规者; 2.打架斗殴,致人重伤者,除处罚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参与在其它学校打架闹事,严重干扰其它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造成严重后果者; 4.多次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严重伤害者; 5.有流氓行为,造成后果者; 6.对教职工实施人身攻击,造成伤害者; 7.传播、唆使他人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造成严重后果者; 8.触犯国家法令,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及拘留以上处罚者。 第三章 第十一条:受到相应处分后仍不思悔改,再次违反校纪者,视情节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作业经常不交,上学多次迟到,视情节轻重给予上述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发生违犯学校规章的事件,需处理的必须报教导处批准。 第十四条:学生发生违犯学校规章的事件,班主任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并和年级长、教导处沟通。 第十五条:发生伤害事故,班主任或现场教职工应及时对受伤害学生进行及时处理,之后再向年级长和教导处汇报。 第十六条:学生处罚由班主任将材料落实后,与年级长共同研究,根据《*****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提出处理意见,由教导处作出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涉及校外的事件和跨年级的事件由教导处处理。 第十七条:考试违纪处分依据教导处制定的《石嘴山市六中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学生所有处分教导处都将备案。 第十九条:学生各类处分责成教导处执行,“记过”以上处分由校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凡是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一年后有良好表现且欲撤销处分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委会写出该生处分后的具体表现,班主任签字上报教导处,经学校研究决定是否撤消处分。 第
二十一条:本条例在执行中不断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以上未尽事宜由学校校务会集体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考试违规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
暗号或者手势的; 4.在考试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有以上违纪行为的通报批评,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30%。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有以上作弊行为的该科考试成绩作废,并受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有以上行为的,停止该次考试,由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