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反一保的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

如题所述

保障措施为某一WTO成员为保护国内某一产业免遭因进口量大幅增长带来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而采取的在必要限度内的贸易救济措施。特别保障措施(以下称“特保”)是指从中国入世之日起12年内,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须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
一国对其他国家实施保障措施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期进口明显激增;
(2)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3)进口增长与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和“特保”措施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保障措施是非歧视性的,只针对一正在进口的产品,不考虑该产品来源何成员方;而“特保”措施是歧视性的,专门针对中国的出口产品采取限制措施。其次,保障措施和“特保”措施的实施期限不同。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4年,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保障措施的全部实施期,包括任何临时措施的实施期,不得超过8年;而“特保”措施在中国加入WTO的12年内,成员方可以在比较宽松的条件下对中国进口产品实施限制措施。
与反倾销相比,“特保”措施的门槛低、弹性大,易实施,只要进口国认为来自中国的产品对其造成“市场扰乱”,即可能启动“特保”措施。自2002年5月西班牙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对中国柑橘罐头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申请以来,我国已进入遭遇“特保”的多发期。机电、纺织等行业先后遭遇了美国、欧盟等国家发起的多起“特保”调查,对我国一些行业的出口构成了严重阻碍。在发起“特保”措施的国家中,美国发起“特保”的势头猛烈,先后对我国出口的轴承传动器、缝纫机针、座椅升降装置和针织布、胸衣、袍服三大类纺织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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