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而未付的工资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企业资金短缺,不能及时发放工资挂帐,是否申报个人所得税?

提而未付的工资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企业资金短缺,不能及时发放工资挂帐,是否申报个人所得税?

第1个回答  2017-12-04
预提的工资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等正式工资下来要多退少补的。
第2个回答  2017-11-06
同问~~我目前也遇到此问题,因为账上余额不足,工资未发,想问次月报税是按照核算工资填写还是说按照实际发放金额0元填写?
第3个回答  2017-11-07

在我国,个人年度收入超过一定的限额时,必须进行个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个人年度收入超过一定的限额时,必须进行个税申报。

    注意事项:

    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这11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逾期申报个人所得税征管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4个回答  2017-11-06
是要交的,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5个回答  推荐于2017-08-01
补发工资大多是因企业资金紧张或短缺、调整工资级别等原因造成。但由于个人所得税是按个人实际收到款项时进行纳税,按月计征。而目前允许分摊到各月进行计算的情况,仅为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或者是如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奖金等有明确规定的政策。因而对于问题所述情况,原则上应按实际发放月份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但是现在各地也有不同规定,以内蒙古为例,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规定,针对内蒙古地区税务机关基层征收单位和纳税人普遍反映的补发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内蒙古地税局为统一和规范全区的政策执行标准,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公平税负的原则,经区局研究决定,在税务总局下文明确之前,就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的计算口径,发布公告予以明确。公告规定:一、对于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对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等原因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以把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三、对于纳税人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对于企业发放的具有考核性质的工资,如年终加薪、绩效工资等不适用上述政策规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就上述问题,建议您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协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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