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联系与区别

刑诉方面的

二者的联系:

当事人主义亦或职权主义之划分都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划分,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才是各种法学理论最理想的价值取向,而这些理论的价值,最终需要诉讼制度来落实。

在民法上,常常有有损害即有救济的说法,在诉讼法上,也应该有非对等则需干预的制度设计。国外立法和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可以是一个平衡非对等诉讼的参考。当事人主义的本意绝非是非理性处分的主义或诉讼竞技的平台。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并对对方的主张承担对抗的责任,法院在诉讼中只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不允许在诉讼中对任何的一方有增益或者减益的行为。

当事人主义尊重了自由经济中个体的自由意志,也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力的较少干预,因而成为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二者的区别:

1、二者的立法原则不同: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法院为了查清案件个案事实而出现的参与度较高的行为,比如法官释明、反复的求证行为即是违反当事人主义原则之行为。

相关的法律条文有限的明确了法官在特定条件下的释明权及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权利,这说明立法采用的并非是严苛的当事人主义。

2、对我国现况适用性不同:

我国现阶段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诉讼能力的局限性亦决定不可采用严苛的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在基层法院、偏远和农村地区的当事人,诉讼能力存在差异、法律意识较弱的情况下更能把握案件审理的主线不偏移。

3、侧重不同:

当事人主义更加要求探究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职权主义可以在当事人对法律的了解不够、诉讼能力的欠缺、以及对责任承担的恐惧等发表非理性的意见是,给予必要的释明和法律宣传。

参考资料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与法官释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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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11
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着两种基本价值追求:

一,安全价值:即保障社会和社会的多数成员不受各种犯罪行为的侵害,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从而表现为社会的一般利益;

二,自由价值:即保障作为个人的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免于某种或某些限制的“人权”和自由,以及从事某种或某些活动的自由,其核心内容是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过度干预,因此,主要表现为一种个体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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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静态上讲,现代国家中个人自由与公共安全是相互依存、不可截然分割的利益共同体,公民个人利益是社会一般利益的一部分,从根本上说是统一的,理论上讲完全能够协调一致。

从动态上讲,在公诉活动中,自由与安全的性质各不相同,其内在要求也迥然有异,要追诉犯罪、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就必须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权利,限制甚至剥夺被告人的某些自由;要保障被告人的自由,就必须相应地收缩和制约检察机关的权利,赋予被告人充分的自我防御和辩护手段,二者发生碰撞和冲突是必然的。

同时,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是一种由结果推导原因的回朔性证明过程,要切实查明案件真相又不损及涉诉公民个人自由,便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在任何既定时期、用来满足这两种需要的司法资源和公诉手段是有限的,如果将这些有限的资源和手段用于满足某一个特定价值,则另一个价值的受满足程度就必然大大降低乃至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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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观点是:个人具有政府无权干涉的某些基本权利,即便是国家专门机关出于控制犯罪的目的而开展刑事追诉活动,也不能予以侵犯。公诉制度的着眼点是防止公诉机关的权力过分扩张,注重被告人权利保障。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对被告人自由的保障不应妨碍打击犯罪而且主要通过对犯罪的惩罚来实现,为此,当面临“冤枉一个好人还是放纵一个坏人”的判断时,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倾向于前者,侧重于安全是大陆法系国家公诉制度的价值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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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依据是“三角结构”型的诉讼机理,也即“三方组合”型的诉讼形态,其表征是作为双方当事人的原告、被告间相对立,法官(仲裁者)作为第三方居于其中,居于其上,公正裁判,解决冲突。直观地看,这种诉讼结构呈“等腰三角形”或者说是“正三角形”,其内在要求首先是审判中立,其次是诉辩平等,三是控辩相对抗,其特征是:①诉审分离;②审判本位主义;③控辩对抗构成法庭审判的主要内容。公诉人在诉、辩、审三角关系中始终处于平等的一方当事人的地位,是纯粹的公诉人的身份。

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不同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其依据的是“线型”结构的诉讼机理。所谓线型结构,实际上就是将诉讼视为一种“双方组合”,一方是作为整体的国家司法机关,另一方为被告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诉讼活动的基本内容就是司法机关积极进攻性的司法活动。其特征是:①司法一体化;②司法机关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构成刑事诉讼的基本内容;③被告方的权利受到限制。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10-28
职权主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官起主导作用,控辩双方居于从属地位,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判决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起诉方式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侦查在诉讼中居重要地位,救济程序比较完善的一种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对应,也是近代西方诉讼模式之一,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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