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正义

不要用骗小孩的答案来耍我。
"ww0126"你骗傻子啊。
小学生都不相信,
还有萧苍,你挺回复制的,那么一大堆东西全是没用的话
其他的两个答案还可以。

何为正义?柏拉图认为:“各尽其职就是正义”,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在这个概念上,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我们的概念中,正义即公平、公正。正义是法源之一,更是法的追求与归宿。

既然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一种行为、状态是否正义就涉及到三个要素:人、社会和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人是正义反映的主体,也是评价正义的主体;社会的形成归于人的产生和结合,社会对人的分工、分配起着重要作用,个人得不到与他人平等的地位、待遇,往往归结于社会的不正义(公平);而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如地位、资格、自由等,其多寡优劣主导着人们的评价。在远古最原始的社会形成时,有了原始的劳动成果的分配,人们就开始了关于正义的讨论。至于何种行为与状态是正义的,用不同的标准、角度和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其观察和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同的。
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其一,是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的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制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其二,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2)依存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还指出了可表示如下的更一般的正义观:“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和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将法律的观念从正义中解脱出来是有困难的。在媒体和一般人眼里,正义和法律的概念不断的被交叉混同,而且纯粹法学反对将法和正义相等同,主张将二者当作两个不同的问题来处理。而我个人更倾向与使二者融合,我并不赞成过分清晰的区别这两个概念。法律抛弃正义,便丧失其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同样,正义脱离法律,就丧失了载体,仅仅只能成为“价值判断”,没有实际用途。我非常推崇凯尔森的观点,即正义作为一种主观价值判断也许为法律科学所排斥,但如果将正义理解为“合法性”,那么法律科学中就应当包括正义概念。
人们评价一部法律是否符合正义标准(合法性)时,往往是立足于这部法律是否能将社会关系调整得令所有社会成员都满意,但事实上,能够满足每个社会成员需要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可以说:每个人的需要不一致,需要间的相互冲突也难以避免,那些合乎正义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能达到的也只能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满意。
还应当提及的便是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绝对正义的概念,自然法学派主张法的二元论,认为法应分为实在法和自然法,在不完善的实在法之上,存在着完善的,绝对正义的自然法。但理性的人应当知道:这种绝对正义是不可能存在的,如同世界是可知的,人有无穷的认知能力,而世界永远不可能被完全认识,借用凯尔森的话“正义是一个人的认识所不能接近的理想。”
法律需要接受方方面面的考验,在人们寻求法律帮助时,在法律制裁罪犯时,公平是否得到维护,正义是否得到匡扶,这是法律正义性(合法性)认定的标尺,也是法律生存的土壤,法律立足正义,才能使正义的概念在法律的基础上得到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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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12-17
战争正义与非正义是一个很难界定的问题,不是有一句名言吗,胜者为王,败者为寇吗,有可能一个国家或谋个人打的是正义战争,要是他们败了,就变成了非正义的了,所以战争的正义与非正义是很难说的,这要看人们怎么样去理解和战争的结局来界定的,和胜者的舆论宣传导向的和你站在什么立场上去看的去分析的了.就好象说英雄的,是英雄不是英雄看你站的立场是在那一方的.
比如伊拉克战争,站在我们的角度去看,是非正义的,而美英西方国家就说是正义的战争,因为伊拉克战争西方有20多个国家参于,要不是正义战争他们能参于吗?而大多反对国家说是非正义的.
比如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这些抵抗侵略、推翻暴政的战争都应该算正义的战争
而像伊拉克战争这样为了某一个或某几个国家的利益而发动的战争就是非正义的
不过应该很难区分,就像抗日战争,从中国方面就是正义的,但从侵略的一方来说就是非正义的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6-12-17
正义是同邪恶相对的,是人间正理,它决定社会发展的主流,邪恶即或得势也是一时的,最后的胜利必定是正义.
第3个回答  2006-12-20
正义 永远是 多数人站的那边,这东西是相对来说的
第4个回答  2012-07-14
胜利者就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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