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罚则,对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经允许私自印制发票或生产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规定领取发票的;
(三)开具发票时未遵循规定程序的;
(四)未按要求取得发票的;
(五)未妥善保管发票的;
(六)拒绝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对于这些行为,税务机关会要求违规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非法所得将被没收,并可能面临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涉及多种违规行为,将分别处罚。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者,税务机关会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制作发票监制章或防伪专用品,将被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抵押或销毁,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会被没收,并可能面临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如构成犯罪,则需承担刑事责任。
违反法规导致他人少缴或多缴税款的,将被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额度可能达到未缴税款的一倍。
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若逾期未采取行动,税务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或违反法规,将受到行政处分,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提高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公布,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检查和罚则作出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