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能否再罚

如题所述

关于一事能否再罚的问题,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24条指出,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这似乎表明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然而,立法者在制定过程中对这一原则的理解存在分歧,实践中重复罚款的情况仍然存在。因此,条文修改为“一事不再罚款”的适用规则,以适应实际需要。


确立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主要理由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重复处罚和过罚不当。这个原则源于古罗马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判决一旦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重复处理。尽管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被广泛接受,但并不意味着在行政处罚中必须强制执行,因为两者在性质和程序上存在差异。尽管如此,行政处罚法中的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等,都体现了对一事不再罚理念的尊重。


从法理角度看,一事不再罚的理由包括维护行政法的安定性、保障对价原则和比例关系,以及维护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这些原则并非直接的法律依据,但它们与一事不再罚的精神相吻合。然而,立法者在考虑是否将其作为基本原则时,考虑到行政管理效能和体制改革的复杂性,认为在当前体制下直接规定一事不再罚的条件还不成熟。


扩展资料

根据理性制度的要求和立法精神,中国行政处罚领域应该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其中,一事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复杂的事数形态和法条竞合领域也应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但基于行政处罚主体的多样性,现行处罚种类性质上的不纯真性、过罚相当的有效性,该原则应该存在必要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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