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学理分类及其标准

如题所述

刑事证据的学理分类及其标准如下:

刑事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这八种类型。其中物证和书证是非常重要的两类直接证据,在运用时应该遵循原物、原件优先原则。此外,刑事证据应具备客观、合法、相关性特征。

与原始证据概念相关的“原件”,也常见于三大诉讼法解释的条款中。

(一)概念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是根据证据的来源对证据进行的分类。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地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是传来证据。

(二)分类意义

将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意义是,使公安司法人员注意到证据的不同来源,从而在收集、审查和判断时加以区别。

信息传递的一般规律告诉我们,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可靠,而且中间环节越多的传来证据就越不可靠。刑事诉讼中,应当尽力取得原始证据,努力掌握第一手资料,但是不能因此认为传来证据不重要,它们往往是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而且能够审查和鉴别原始证据的可靠程度。

(三)传来证据的运用

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明规则以外,还应当注意遵守如下相应的特殊规则:(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道听途说、街谈巷议等无法追根溯源的材料;(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可靠性相对较强;(3)只有传来证据,不应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四)复制件的证据资格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根据该条规定,书证、物证这两种证据种类应当提交原件,并且,本条赋予了复制件的证据资格。

关于如何界定“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1条对此规定了以下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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