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的延伸吗

1..现在公司用的到底是按劳动法还是按劳动合同法?
2.94年国家出台的是劳动法,07出台的是劳动合同法,是否合并在使用?
3.最近几年在公司几次听说《新劳动法》是咋会事?是不是就是劳动合同法?
4.《新劳动法》对违反公司制度开除有什么要求和条件?

最近很困扰,有哪位法律工作者能给予详细的解答,谢谢!
1、《新劳动法》对违反公司制度开除后,是否有补偿呢?
2、 那些是有那些又是不补偿的呢

1、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除了包括劳动合同法以外,还包括劳动就业法、劳动条件法、劳动保护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等等。就两者的关系来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属于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所谓普通法,是指在一般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其效力具有普遍性;特别法,是指在特定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其效力仅仅及于特定身份的人或者事。一般而言,在法律的适用上面,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也即对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2、新劳动法就是劳动合同法

3、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个人原因被辞退是没有补偿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7-08
发现现在人们回答问题总有点那个,不认真对待问题。千篇一律地拷个答案交差。出于对提问人的负责,我现在告诉你:

第一个问题:都在适用。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一般按劳动合同法为依据处理;劳动合同法没有的,按劳动法处理。

第二个问题:是在并用。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际上是劳动法的延伸和完善。这个问题同于第一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严谨地讲,没有新劳动法这一说。那是很多人对劳动合同法没有真正理解所导致的误传,以至于后来有很多不去追究“所以然”的朋友们都以为真有了什么新劳动法。有时候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第四个问题:
首先、还是纠正一下你的说法:是劳动合同法。根据“提问者”显示推测,你应该身处公司的管理层,建议今后严谨表达,毕竟,人家对你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其次、要求和条件的问题要分开对待,也即:一,公司制度的要程序合法、要公示;否则不能作为开人的依据,公司若以此开人,会承担不利后果;是以,建议你做好公司制度文章,这可是法律给予公司治理很大的权利,江湖人称“企业内部法”,可见其重要性;二,条件的问题,若第一步做到了,你就对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开人就是!保你无风险。

对于你的补充问题1、若公司制度符合上面讲的,只管开人!不须补偿(前提不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内容);
补充问题2、建议你看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三十九至四十七条的内容。做为企业管理人员,不要偷赖,不要指望什么东西别人都给你。今天时间充足,所以打了这么多字。最后二个要求,一是按上面的做绝对没错;二是点下采纳,我是新手在做任务,嘿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7-08
1..现在公司用的到底是按劳动法还是按劳动合同法? 都在适用
2.94年国家出台的是劳动法,07出台的是劳动合同法, 都在适用
3.最近几年在公司几次听说《新劳动法》是咋会事? 是就是劳动合同法?
4.《新劳动法》对违反公司制度开除有什么要求和条件?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3个回答  2010-07-14
1、劳动法是母法,劳动合同法是子法 是劳动法分支法律。
2、两法都在使用,不存在合并问题,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细化。
3、没有新劳动法,所谓新劳动法就是劳动合同法
4、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可以解除合同。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的。具体要求是:

有关违纪条款,公司和员工个人都签署同意书,(即员工手册 签收单之类)
员工违反公司规定事实清楚,公司解除合同时公司工会无异议(如果公司有工会的前提下)
违纪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