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是政纪处分吗

如题所述

行政问责不是也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能代替问责,实行问责后,是否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应根据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问责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扩展资料:

我国在行政问责制的建设方面比较薄弱,行政问责制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法规,只是散见于一些规定和条例中。改革开放后,为了使问责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径的同时,中央也在积极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化的步伐。

1、中央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2003年5月12日,《公共卫生突发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遵循的原则和各项制度和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也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04年2月18日,《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有了关于“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规定了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

2004年4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对决策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向上级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公务员辞职辞退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

2、地方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2003年下半年,我国天津、重庆、海南、长沙、大连、湘潭、广州等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针对不同的问责对象的行政问责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既对部门行政首长进行问责,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浅谈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不能相互代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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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08
《暂行规定》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从这条规定很明显的看出行政问责是不同于政纪处分的。

行政问责制追究责任的方式是非政纪处分。问责制主要采取告诫、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辞退等方式,这都是非政纪处分,而这种非政纪处分的方式,应当属于组织处理的范畴。责任的性质是政治、道义责任,而不是纪律责任、刑事责任。政治、道义责任并不要求领导干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只要在其管辖范围内或者工作中客观上发生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就可以根据情节和后果追究其应负的责任。

政纪处分的责任追究方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政纪处分一般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与其职务有关的违法、渎职或失职行为,主观上有过错。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7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因此,行政问责本身并不是处分行为,但如果在行政问责过程中发现被问责人存在应该被追究纪律、行政责任的,会给予被问责人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3个回答  2010-07-10
不是政纪处分,政纪处分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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