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宏、陈少青:论财产犯中的财产性利益

如题所述

深入解析:黎宏与陈少青的财产犯视角


两位法学专家黎宏与陈少青在他们的论文《财产犯中的财产性利益:本质与界限》中,为我们揭示了一种独特的法律视角——财产性利益的法律地位并非简单物权,而是嵌入在债法体系中的核心概念。他们探讨了财产性利益的多重维度,让我们对财产犯罪的理解更加精准。


首先,财产性利益的本质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财物,而是民法典中不同于“物权编”救济之债和“合同编”特定原权之债的新型权利形态。它超越了占有和支配权(物权法),而是聚焦于人与人之间基于契约或法律规定产生的请求权(债法)。


区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关键在于,前者强调物的排他性控制,后者则是基于法律关系的请求权实现。在刑法领域,财物犯罪和利益犯罪的界限模糊可能导致误判,因此,财产性利益的界定必须排除诸如抚养费、赡养费这类亲属性权利。


深入研究财产性利益,不仅关乎刑法中的权益保护,还涉及到民法的债法分类。例如,合同之债和不当得利等都属于财产性利益的范畴。刑法中的利益盗窃罪,实际上是对债务逃避行为的非法获取,体现了财产性利益与债权债务关系的紧密联系。


在刑法中,财物与财产性利益作为保护对象,各自对应民法中的不同领域。财物代表实物所有权,而财产性利益则反映了债权债务关系。这导致在刑民法的衔接中,对两者保护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在诈骗案和侵占案中,财产性利益的界限尤为关键。诈骗罪中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被争议,学者认为它包含在所有权之内,不应作为财产性利益处理。通过正确的界定,可以避免重复处罚,确保刑法对财产犯罪的有效规制。


法定之债,如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虽然源自法律规定,但其履行与主体的自由意志相关,可能触及财产犯罪。而在婚姻家庭法中,抚养、赡养请求权虽与财产相关,却不属于财产犯罪的范畴,而遗弃罪才是其适用的领域。


继承权虽非债权,却可能引发财产犯罪的讨论,关键在于行为是否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产性利益。抢劫罪中,处分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与继承权的处理不同,需要考虑具体情境和法律允许的自由度。


总结来说,黎宏和陈少青的研究强调了对财产性利益的精确定义对于理解和处理财产犯罪至关重要。财产犯罪与民法的保护目标不同,民法侧重于维护家庭关系,刑法则注重财产的不可侵犯性。正确理解财产性利益的债法属性,是避免误解和误判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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