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会条例旨在保障工会在我省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定。条例适用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规定了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建立标准和女职工委员会的设立。
新建企业需在3个月内建立工会,对困难企业,上级工会可提供帮助。工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和监督工会经费收支。工会*、副*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缺额需及时补选,且待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不得由法定代表人亲属或特定负责人担任,并要求对新任工会干部进行任职培训。工会支持用人单位管理,维护职工权益,同时监督企业遵守劳动法律和规章制度。
各级*与工会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职工利益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参与劳动关系协商,纠正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并监督企业遵守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对于违反工会条例的行为,将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通报批评、罚款等,以保障工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旧办法废止。
扩展资料
《贵州省工会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而制定,本条例的制定是为保障工会在我省*、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充分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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