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的金额是以累计来算还是指单次

如题所述

个人行贿是累计计算,个人多次行贿,数额是累计计算的,对于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下的,应当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般而言,如果犯罪行为人贪污国有资金,则,数额认定不存在太多争议。当贪污国有财物时,如何认定其数额成为难题。法院可以通过对实物进行鉴定的方式确定贪污数额;可是,当实物不复存在时,如何确定数额依然费解。此时,应当以财产实际价值为认定标准,有标价的可以同种物品标价作为标准。如果财物发生升值,该部分应当作为贪污数额认定;同样,也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财物价值认定的解释,以“销赃”价格定犯罪数额。
贪污的数额怎么计算?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对于“未经处理”如何理解,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笔者认为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理解,在正确区分了构成犯罪的贪污行为和不构成犯罪的贪污行为的基础上也要考虑行为人每一次实施贪污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但是次数比较频繁,累计数额较大这一现象。如果行为人一个星期内连续5次每次贪污4000元,累计两万元,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一次性贪污5000元的犯罪行为。因此有必要对于行为人每一次实施贪污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但是次数比较频繁,累计贪污数额较大的行为给予一个累计期限,对于这一累计期限内贪污数额总和达到5000元以上标准的应当构成犯罪,没有达到标准的不构成犯罪。其实在有关财产型犯罪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也有过先例。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实践中,贪污数额如何具体计算呢?需要根据贪污的财产类型来看,其一般原则为:
在能确定有效价格的情况下,如未具体的金钱数额如100万现金,则以有效价格(这100万现金)认定犯罪数额;若没有有效价格,无法鉴定价值的,则以明确获得的利益、物品等级等综合因素来确定犯罪数额;如果可以通过鉴定等得出价格的,则可以通过财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等得出具体的金钱数额。
另,对于那些贪污的赃物已经灭失的,也并非绝对失去了评估的基础,此类情况虽然赃物已经被处理或转移,但是办案机关仍可以通过证据层面认定行为人贪污行为的事实,并对于赃物的价值用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此若仍可按照该财物的价值相应确定金钱价值的,就可以归入贪污的总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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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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