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可售面积”

如题所述

三十年变革中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聚焦“可售面积”争议


自1993年国务院颁布《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房地产市场经历了沧桑巨变。尽管2019年的《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但至今未正式出台。在这个核心税种中,"可售面积"的定义与执行成了焦点所在,尤其是在清算阶段。


建筑面积与可售面积的双重解读


建筑面积,作为不动产项目的基础指标,包括地上和地下各层的总和,是项目立项与规划许可下的产物。简单来说,是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包括套内和公摊面积。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总建筑面积等于可售面积加上不可售面积。


定义中的可售建筑面积


可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企业获得预售许可、在满足政府条件后,可以销售的住房面积。这个数字来源于开发商提交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包括已预售和在售的商品房面积,但不包括未单独计价结算的公共设施部分。


根据国税总局公告,可售建筑面积仅限于那些可以单独销售,且未作为配套设施的房产。对于公共设施,如居委会、派出所等,其归属与处理方式需遵循特定规则,部分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无偿移交给公共事业,而有偿转让的则计入收入清算。


不可售面积的解析


不可售面积主要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如人防车位。开发商虽不能出售人防车位,但根据《人民防空法》,可将其用于出租。另外,根据税法规定,未转移产权的自用或出租房地产,在清算时不计入收入,相应成本和费用也不予扣除。


总结来说,一个不动产项目的总建筑面积,是通过可售和不可售面积的组合来计算的。在缺乏明确标准的当下,理解可售面积的关键在于正确区分和计算这两部分,而这需要开发者、税务机关和政策法规的精准对接。


反推法:探寻可售面积的计算之道


面对国家对可售面积的模糊定义,我们不妨采用反推法,通过总建筑面积减去不可售部分,来确定可售建筑面积的实际数值。这种方法虽然在当前法规不明朗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但仍需密切关注政策动态,以确保清算的准确性。


在房地产市场持续演进的今天,理解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可售面积”不仅需要专业知识,更需要对政策环境的敏锐洞察。这是一场关于规则与实践的对话,期待未来的法律细化能为这个争议焦点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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