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四章监督检查

如题所述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第四章中。根据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对维修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他们建立了投诉举报制度,确保对投诉举报的及时处理并保护投诉者的隐私。


在实施监督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询问相关人员,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维修记录和文件进行核查。在必要时,可以依法登记保存可能灭失的证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配合检查,同时,管理人员需保护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为保证维修质量,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抽样检测和检验的方式进行监督,具体办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同时,对维修经营者实行信用考核,公开相关经营信息,如基本情况、费用、质量及信用状况等。


管理部门强调法制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公正执法,公开办事程序,并确保经费充足。针对违法行为,条例列出了详细的处罚措施,包括未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不符合开业条件、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未公示费用和记录等,都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罚款和许可证暂扣等处罚。


最后,对涉及机动车维修的检测机构也有严格的监管,要求其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否则将面临相应处罚。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利益。




扩展资料

[1]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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