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手段是指货币在执行清偿债务时所执行的职能。在商品交换中,商品买卖可以不用现款,采用赊账的方式,到一定时期后再付现款。由于先购买,后支付,卖者成为债权人,买者成为债务人。到约定期限后,买者以货币清偿对卖者的债务。在这里,货币就起着支付手段的职能。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先是在商品流通的范围内,后来扩展到商品流通领域之外。
赊账买卖实际上是一种借贷活动。随着赊账买卖的发展,产生了各种信用货币,如期票、支票、汇票、银行券等。各种信用货币也发挥着支付手段的职能,同时,它们所代表的债务可以相互抵消,这就大大减少了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
支付手段是在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基础上进一步产生的。由于货币作为价值尺度,才能使商品与货币相交换;由于货币作为流通手段,才能产生商品买和卖的行为;只有在买卖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才会出现买卖商品时的赊销方式,支付手段的职能才会产生。为了到期支付,必须进行货币贮藏。可见,支付手段必须以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货币贮藏职能的存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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