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

什么叫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是不是必须加盖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鲜章的法律文书?

     æ‚¨å¥½ï¼Œç”Ÿæ•ˆçš„法律文书副本,是相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而言的一个概念。比如一审的判决书的原件和副本,二者的内容和形式一样,但是原件加盖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鲜章(红章),而副本可以是与原件形式一样的加盖鲜章的文书(但需要注明”副本“),也可以只是原件的复印本(不需要再加盖鲜章);此外,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只有一份,副本可以有多份。副本可以按照原件通过抄写、复印等形式制作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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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2-13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是指原件的复印件。
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是相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而言的。如一审的判决书,原件和副本的内容和形式是一样的,必须加盖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印章,但不必是鲜章,可以是原件的复印本,原件和副本的区别在于,原件只有一份,副本可以有多分。副本可以按照原件通过抄写、复印等形式制作出来。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包括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一般的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指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二是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仲裁机关 、公证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依法制作的处理种类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只适用于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6
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是相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而言的。如一审的判决书,原件和副本的内容和形式是一样的,必须加盖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印章,但不必是鲜章,可以是原件的复印本,原件和副本的区别在于,原件只有一份,副本可以有多分。副本可以按照原件通过抄写、复印等形式制作出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01-17
生效的法律文书原本或正本具有唯一性,是审批件或存档使用件。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只是针对法律原本或正本而言,副本只有加盖公章后,才能和原本或正本具有同等地法律效力。而复印件是针对原件而言的,它仅是原件的复制品,它不能脱离原件而独立存在。可以看出,法律文书副本只能是原件,这也是法律文书副本与复印件的本质区别。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0条规定: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副本。这里所说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只能是原件。故申请执行时,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的复印件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当然,实践中也存在着有些案件当事人因某些正当理由在申请执行时不能提供原件的情形。如准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分期履行判决书、调解书等。笔者认为,以上情形可以通过提交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来解决,但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供不能提交原件的书面理由,经立案部门确认后并记录在案方可作为执行依据。
第4个回答  2010-07-18
加盖完法院的章或仲裁委的章后 还要送达当事人才算生效的文书
如果是一审文书 过15天没有上诉才算生效 上诉了就不生效 打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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