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境外入境隔离新规定

如题所述

一、自2020年3月4日以来,境外入济人员(含转国内航班或铁路陆路入济人员,下同),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村居(小区)或单位申报旅居史、接触史和健康情况。
二、计划从境外入济人员,应由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提前2天向所在村居(小区)报备。
三、境外人员到济后,必须进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特殊情况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可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四、自2020年3月18日起,境外入济人员集中隔离由个人按天支付费用,隔离和诊疗费用按照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相关规定执行。
五、境外入济人员应及时通过“济南市入境人员信息系统”如实进行申报登记,出入市内各场所时使用“济南健康易通行系统”进行身份健康核验,并配合村居(小区)开展入户随访工作。
六、宾馆、酒店等应严格落实境外入济人员临时登记报告义务,接待单位、村居(小区)、出租房主应主动按照规定将境外入济人员的健康状况、活动轨迹、接触人员等情况,及时向疫情防控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七、对不主动申报、刻意隐瞒信息或拒绝接受隔离医学观察,造成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从严追究当事人及亲属或所在单位的法律责任。
八、发现境外来济人员不申报信息或涉嫌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的,鼓励广大群众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或者相关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日前印发《境外入鲁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诊疗隔离相关费用的规定》的通知,关于境外入鲁人员新冠肺炎诊疗费用,通知明确,境外入鲁人员输入病例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确诊和疑似患者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境外入鲁人员在医疗机构留观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支付。境外入鲁人员输入病例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商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按合同及时支付。对于境外入鲁人员输入病例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人员,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行医疗救助。
关于境外入鲁人员隔离费用,通知明确,对来自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入境来鲁人员,实施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措施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个人支付。对集中隔离人员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和餐费,由实施隔离地按照不高于去年同期费用标准的原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对确有困难的人员,由各市确认后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对集中隔离人员隔离期间与疫情防控无关的其他费用,由被隔离人员自行承担。对于运往集中隔离点的交通费用,由各地政府统一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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