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下你要的上海市劳动法规是不是这个: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沪劳保仲发(2008)4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1、注册资金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独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2、本市企业与其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3、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二、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属于本通知第一条中第1类的劳动争议案件。三、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四、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稳妥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落实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人员、经费及办案条件。五、本市之前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六、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员聘任办法(1991年9月4日)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妥善处理劳动争议,试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员是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专业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考核合格,可确认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一)具有大专以上(相当大专)文化程度和一定工作经验,从事二年以上劳动仲裁专职工作,具有独立办案能力的;(二)具有中专、高中(相当高中)文化程度,有一定法律、劳动法规知识、并从事三年以上劳动仲裁专职工作,具有独立办案能力的;(三)从事劳动仲裁专职工作四年或劳动行政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独立办案能力的。第四条经市劳动局考核合格并确认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的,由市劳动局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证书。第五条本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专项编制内,从事劳动仲裁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经市劳动局确认其仲裁员资格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由同级仲裁委员会聘任为专职仲裁员。第六条经过一定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海市劳动局颁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证书的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人员,按规定审批后,各级仲裁委员会聘任为兼职仲裁员。第七条兼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期间,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第八条兼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委员,具有当然的仲裁员资格。第十条仲裁员证书每三年验证一次,经审核合格,仲裁员资格继续有效(验证办法另行制订)。第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其主要职责:(一)对已立案受理的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二)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三)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进行裁决;(四)宣传劳动法规,保守仲裁机密。第十二条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违法乱纪的,按《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仲裁员资格。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试行。国家另有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