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班领导需要24小时在岗吗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全县政府系统值班工作,保障政务服务优质高效,协助领导有效应对、迅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联络畅通、信息畅通、政令畅通,更好地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全国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方山县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县政府总值班室负责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值班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全县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各镇人民政府、生态文旅示范区、各单位对本单位值班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或带班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值班员是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检查、亲自指导值班工作,定期研判形势,强化应急准备,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压实责任。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要设立专门的值班室,生态文旅示范区、各单位均应明确承担值班工作的内设机构,切实承担起值班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生态文旅示范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方山县值班带班分类要求(试行)》(附后),统筹安排好日常值班和节假日值班工作。三级值班带班单位带班领导日常要在岗带班,节假日和重要时间节点要24小时在岗带班,值班员要全年24小时坚守岗位;两级值班带班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和任务实际安排日常值班带班工作(本系统另有规定的依规执行),节假日和重要时间节点带班领导要在岗带班、值班员要24小时坚守岗位;值班员在岗带班单位办公室主任要全天候保持联络畅通,节假日和重要时间节点带班领导要保持联络畅通,不得离开单位所在地,工作需要时须第一时间返岗,值班员在节假日和重要时间节点要24小时坚守岗位。
      第五条 本规范所指24小时在岗带班是指,除赴应急处突现场指挥外,应在机关办公室区履行带班职责,随时指挥处置各类紧急情况;在岗带班是指,白天在机关办公区履行带班职责,夜间(当日20时后)可在确保联络畅通的情况下在单位所在地居家带班。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生态文旅示范区、各单位带班领导应由本单位班子成员承担,且不得同时履行多个单位的带班职责。
      值班员要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纪律严明、有较强综合分析和协调处置能力的正式在编人员从事值班工作,值班工作人员应尽可能保证相对稳定。值班带班人员遇突发意外情况或临时紧急任务不能值班带班的,要及时调换,确保值班工作正常运转。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生态文旅示范区、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值班工作机制,完善值班工作制度,规范突发事件信息、值班信息报送方式,不断提高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第八条 值班工作要坚持运转高效、反应灵敏、协调有力的原则,认真履行政务服务、值守应急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等职责,确保信息畅通。充分发挥上传下达、下情上传、联系左右、沟通内外的运转枢纽作用,切实做好值班联络、应急处突、批示办理、请假报备、业务指导、紧急文电收转和紧急事项请示报告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县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24小时值班工作,协调处理紧急事项,切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确保本级政府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联络畅通;
      (二)负责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和重要情况,及时传达和督促落实领导同志对突发事件信息和重要情况的批示或指示;
      (三)负责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外出报备的报告工作,接收各镇人民政府、生态文旅示范区、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休假、学习等外出的报备;
      (四)负责传办发送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信函;
      (五)指导全县政府系统值班网络信息化建设,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
      (六)负责对全县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指导、督查和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室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本级政府与上级政府、各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联络畅通;
      (二)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值班工作效率和水平;
      (三)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加强对本级政府值班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生态文旅示范区、各单位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值班工作,确保与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本系统联络通畅;
      (二)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值班工作效率和水平;
      (三)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理职责范围内发生或接报的突发事件;
      (四)加强本系统内值班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五)履行本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来电接听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听每一个来电,文明应答,详细记录,必要时应予核对并整理《电话记录》后按程序报告处理;重要事项应要求对方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报送;群众来电,比较明确的问题可直接答复,重要问题经请示领导后按规范口径答复,必要时可帮助联系处理。值班电话须为固定座机电话,时刻保持畅通,严禁呼叫转移。
      第十三条 首问负责制度。值班人员接受本单位外人员询问时,有责任为其办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项。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且可当场办理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指引其至承办科室;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对方联系承办部门。
      第十四条 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将接报的突发事件信息、紧急事项和处理情况等在值班日志上记载,值班记录须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按时间顺序(精确到分钟)如实记录处置过程。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制度。各镇人民政府、生态文旅示范区、各单位要及时、高效、准确报告重要紧急情况。一般性突发事件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重大险情、灾情、疫情、警情、舆情或其他敏感情况,须在事发30分钟内电话报告,并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报告;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必须提速报告;对持续发展、事态复杂的情况,可采取速报情况、缓报原因等方法,不间断跟踪报告。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部门在上报县人民政府的同时,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未报县人民政府先越级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AB岗制度。值班室要设立AB岗制度,即:A岗为当日值班岗,B岗为辅助岗,当A岗因特殊情况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值班职责时,由B岗代为值班。
      第十七条 领导在岗带班制度。法定节假日和重要会议、活动以及社会影响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处置期间等特殊敏感时间,领导在岗带班。
      第十八条 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员要交清当班重要事项,移交需继续办理事项;接班人员要提前到岗,迅速掌握值班情况,接续办理未完成事项。交接班应在值班场所进行,当面履行书面交接手续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保密制度。值班带班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内部信息。
      第二十条 紧急重要事项提醒反馈制度。值班人员在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和重要事项后,要在第一时间内以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向带班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单位主要领导接报后要立即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有关领导报告,同时书面报县政府总值班室。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有关领导作出批示后,要及时传达反馈至相关部门及人员。
      第二十一条 通报问责制度。在值班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24小时值班制度不落实、值班工作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及非正式在编人员参与值班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
      (四)在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的情况。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生态文旅示范区、各单位要加强值班队伍建设,切实关心一线值班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值班人员交流轮岗机制,落实有关值班待遇和后勤保障措施,促进值班工作持续、规范、健康发展。要严明工作纪律,落实值班工作责任,坚决杜绝擅离职守、非正式在编人员顶岗值班现象,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二十三条 加强值班人员业务培训,包括岗位职责、接打电话规范、处置重要紧急情况流程、熟悉有关部门联络方式等方面内容,杜绝因业务不熟悉影响工作运转和应急处突。
      第二十四条 值班室应在办公区域内独立设置,悬挂铭牌标识,合理设置值班和休息等功能区域,为值班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休息环境。值班室或承担值班工作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应配置固定座机电话、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必需设备,保证值班工作正常开展。严禁用传达室、保卫室等充当值班场所。各镇人民政府、生态文旅示范区、各单位要解决好值班带班人员休息、就餐等实际困难,统筹安排好值班带班人员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值班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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