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间期限

如题所述

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是为二十日;但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如果是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是为十日;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法律对程序上的时间是有规定的,但规定本身有弹性,这也是由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决定的。首先是刑事拘留,拘留后一般会逮捕,逮捕后侦查期限两个月,两个月不够的话,根据情况经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延长后侦查完毕到检察院,检察院期限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认为事实不清可能退回公安补侦,补侦限于两次,每次一个月,每次补侦完毕到检察院,检察院重新计算自己的办案期限。下一步到法院,法院一般两三个月,期间,如果争议很大,检察院可能要求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最多两次,一般,检察院自己不去取证而会要求公安机关补查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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