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五个法治理念的内涵 执法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

如题所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执法工作中贯彻落实:

1、要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当前中国正处于黄金发展期、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人民法院在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的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矛盾的激化,因此法官既要讲法律,也要讲政治,既要当法学家,也要当政治家。

2、要处理好法院与社会的关系。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对法院的工作给予高度关注的同时也充满了期待。所以法院办案要考虑案件发生的环境和背景,要考虑公众对案件的评价,要尊重社会的声音。

扩展资料: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 

1、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第一,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2、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 

第一,必须维护宪法权威; 

第二,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三,必须树立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评论:新时期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2007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试卷四答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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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14
(1)依法治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主要是对立法工作提出要求而言。立法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工程的基础工作,也是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前提条件。只有做好了立法工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实现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方略才能较好执行和实现。

回顾我国在建国初期,当时很多法律尚未完善,有些甚至远未制定出来,因而在执法司法工作中,往往把领导人的思想意向和讲话精神当作了“法”,把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或不执行未经实践检验是否正确的做法被认为是“违法”,以权压法现象十分严重,这都是在旧社会遗传影响下产生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结果,这显然与依法治国的要求是相悖的。

(2)推进法治,必须有法可依

我国地广人众,公民和组织的各项活动相对广泛,但都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根据宪法规定和有法必依的要求,遵法、守法、用法的主体既包括了所有的公民,也包括所有的组织,如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等。同时,在守法的内容方面,除了宪法和其他法律外,还包括其他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例和规章等。这些,都需全体公民和组织认真遵守和执行。这样才能防止象“十年浩劫”中违法行为的出现,才能避免把依法经人民选举产生的国家主席也打倒并迫害致死的惨剧再度发生。

(3)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建立法治社会最重要的法制保障环境的要求之一。这一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一切行政和司法机关必须秉公执法,公正司法,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各种案件,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要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必须恪尽职守,履行法律规定的执法、司法职责和义务,追究和打击违法犯罪,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为维护和创建平安稳定的法治环境服务。

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其主要精神内涵是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1、执法为民理念的本质体现和要求。

(1)体现于“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政理念,也是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政法机关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是由我们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政法机关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其宗旨必然要符合党和国家政权的性质和宗旨。因而,一切为了人民的利益,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是政法机关和政法工作的必然选择。

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是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直接反映和体现,是执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践行执政为民理念,就要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彻底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执法为民的理念要贯穿服务于人民之中。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作为政法机关来说,执法为民的理念要体现在服务于人民,保护人民的利益之中。

(3)搞好政法工作要以“执法为民”的理念作思想保证。

创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经济是当前我党我国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政法工作要为维护这一任务和目标服务。要在全体政法干警中树立和弘扬司法为民理念,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一司法的指导思想,克服和纠正存在于政法队伍中各种不正确的执法观念和意识,确保政法工作始终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正确方向。

2、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明确司法为民的宗旨

(1)要有“一切为了人民”的思想。

“一切为了人民”是司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一切为了人民,就是在一切工作中,都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把满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作为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出发点。具体体现于:A、立足本职,恪尽职守、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维护稳定;B、认真调处社会纷争,及时把握人民群众不断变化的利益诉求;C、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政法工作,为社会和谐发展服务;D、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办事,严防华而不实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和“形象工程”继续发生。

(2)坚持群众路线。

坚持群众路线就是:①加强对国家执法权力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执法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②做好群众工作,积极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③以政法机关涌现的先进人物和事迹为榜样,深入群众,服务群众。

3、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是坚持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公正执法是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真实体现。实践公正执法理念,应实现以下几点:

(1)勤政为民、公正执法。勤政为民就是对人民群众最具体、最直接、最现实的要求给予最大程度的实现和满足,实实在在地为人民谋利益;公正执法就是在执法过程中,特别注意防止和杜绝各种形式的乱作为或不作为的现象。要做到认真履行职责,热情工作、不偏不倚、秉公执法,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2)强化服务意识。

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最主要是在工作中提高为谁服务的意识,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要把依法依职管理与为社会服务,为广大人民服务统一起来,同时,也不能因提倡服务而放松管理或不敢管理,要把关切人民的利益与强化管理结合起来。

(3)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热情服务。

(4)要廉洁自律、刚正不阿。

执法为民,清正廉洁,是每位执法人员的起码要求,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坚定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在革命风浪中考验自己,锻炼自己。

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和目的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准确说明了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与目的,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唯一生命线。

1、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和神圣职责

(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目标。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和落实依法治国的目标,不但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理论,还要使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和实施,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因此,只有通过把公平正义的理念体现于法治的实施过程中,社会主义的法治才能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2)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致力于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是相辅相承的关联体,没有公平正义,社会和谐无从谈起,要创建和谐社会,必须强调和实现公平正义。

(3)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的向往与追求。

(4)政法机关要把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

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有着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等权利的重任,是法律的执行者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对此,政法队伍在执法过程中,要树立公正执法理念,要把“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铭记头脑,要增强责任意识、公正廉洁意识、效率和纪律意识。不断提高执法司法的能力和水平,认真担负起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和责任。

2、公平正义的内涵

(1)体现合法性和合理性。一切执法工作或行为都要围绕符合法律的规定,既符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把两者统一于公平正义之上。

(2)体现人人平等原则。公平正义的载体和基础是人人平等。如果没有人人平等,那公平正义便成了抽象的空谈。人人平等又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反对特权。法律上的平等,就是排除任何特权,反对同等条件下的不同待遇,应实行平等保护和服务。二是禁止歧视。按公平正义原则要求,法律上的平等对待要充分体现在对社会关系中任何一个主体上,不管其地位多么劣势,均平等对待。连我国古代的商贾在交易中,都崇尚甚至标榜“童叟无欺”的公平美德,这是平等原则的关键。

(3)体现及时性和高效性。

及时和高效是政法机关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在维护公平正义,衡量执法能力工作好差的具体要求和体现。及时和高效的要求以三个方面作衡量:一是提高时间效率,减少工作拖延;二是节约执法成本,实行诉讼经济;三是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如前段媒体报道的海南省临高县法院一宗19年来未审结的案件,不管最终实体处理结果如何,但其审判程序是违法的,与及时性和高效性是相悖的。

3、政法工作如何践行公平正义之职责

(1)坚持秉公执法

政法工作只有坚持秉公执法,才能践行公平正义的目的。具体来说,就是:一要出于公心、维护公益,处处以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利益为最高利益,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尊严;二要有刚正不阿的正气。要敢于惩治邪恶、伸张正义、弘扬正气;三要有公道正派立场,不偏不倚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四是要有克己奉公的思想。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名利所惑,不为美色所虏,不惧权势所压,以清正廉明之风和公正无私的立场处理问题,给人以看得见和实在的公平与正义。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政法机关和干警执法办案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绝不能凭想象、靠推理、先入为主的方法分析认定事实,做到准确用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3)把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执法体现于执法全程上

为使执法体现公平公正,除了实体必须公正处理外,程序公正也尤为重要。一件案件如果程序违法或错误,则会给当事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因此,中央和最高法院提出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对死刑案件的二审一律实行开庭审理的决定,就是使审判程序充分体现公正公平的重要措施之一,以保证实体与程序的全面公正。

(4)坚持以公平、公开促进公正

政法部门在执法司法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执法的公开与公平的规定,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不断提高执法司法的透明度,深化公开的形式和内容,以最迅速和最易为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途径,将应公开的内容公之于众,便于人民群众监督。

四、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使命

服务大局,是指执法司法工作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保障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为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高效的法治环境服务。

(一)服务大局,就要为法治建设提供各项保障。具体把握以下几点:

1、保障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法机关必须牢记和把握好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把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好,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调整好经济社会关系。

2、保障社会主义的政治建设。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政法机关要依法保障人民行使各项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积极推进法治国家的进程,巩固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严格执法,努力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

3、保障社会主义的文化建设。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为目标,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握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巩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团结奋斗,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大力弘扬科学文化精神,崇尚文化科学,反对和抵制封建愚昧迷信,保障和推动先进文化的发展。

4、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增强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意识,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处理,缓和社会冲突和对立,保护增加和谐因素。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和打击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的各种违法犯罪,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二)服务大局,就要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正确做好服务大局的职责工作,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1、要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

主要要求:(1)政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根本目的是保障服务大局,不能脱离履职原则去“发挥”职能。防止和纠正单纯的业务观点,割裂政法工作与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的大局关系,割裂与建设和谐社会的关系,防止和纠正脱离保障服务目标而孤立地抓政法工作的错误思想和做法;(2)服务大局是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以服务大局为名包括一切;(3)防止和纠正把服务大局单纯理解成只讲服务而忽视政法工作的规律和原则,变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消极被动或无所作为。

2、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树立服务大局理念,就是要把党和国家的全局利益通过各部门的具体工作去推进并使之实现,而不能本末倒置,以局部代替全局。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决克服和防止部门的局部的利益去危害国家的全局利益。

3、要处理好执法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

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虽然表面不同,但有着内在一致的联系。因此,在执法的过程中,要做到既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保证达到最基本的法律效果标准,同时又要讲政治,注重社会效果,反对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的机械办案方式,反对使党委、政府和人民不满意的执法行为或损害法治原则的执法活动。

五、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保证

1、坚持党的领导的意义

(1)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概括说明党的领导是人民的历史选择。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以其革命性、先进性带领人民进行革命斗争直至取得胜利。因此,中国人民衷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党的执政和领导,被宪法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项原则是以宪法为据的。

(3)我们政法机关的特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维护政权的国家机器,如果没有党的统一而坚强的领导,政法机关靠自身是无法完成法律所赋予的重大历史责任和使命的。因此,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才能保证政法机关全面发挥好维护国家安全、化解矛盾纠纷、打击预防犯罪、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2、强化落实党的领导要解决如下问题

(1)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解决好

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我们要搞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必须明确树立党的领导、确立党的领导地位,坚信党能带领我国人民有序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由于宪法规定了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表达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接受人民的监督。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按依法治国要求,在体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中,即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党的领导,通过党组织的卓越工作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2)把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的关系统一好

根据我国实际,党的政策与法律在表现形式上虽不同,但在本质上有着统一性。这就决定了两者的相互关系。第一、党的政策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是法律的灵魂和精髓;第二、法律是党通过国家政权贯彻党的政策的基本手段,政策被制定为法律,已上升为国家意志,获得有力的实施保障;第三、贯彻党的政策能促进法律更好地得到实施,树立法治的权威。因此,在倡导法治的条件下,把党的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是错误的,而把二者等同起来,认为“政策就是法”,否定法律的作用也是错误的。我们必须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政法各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处理好

坚持党的领导与政法各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制度;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二者的共同目的都是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在处理关系上,要明确党的领导是总揽全局,而总揽却不是包揽,不代替更不插手干预政法各机关正常的工作程序;而政法各机关的独立行使职权,也不是不要党的领导,更不能不接受监督。

3、政法机关和政法干部如何实践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

(1)要坚持马列主义在政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坚持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政法工作和武装干警的头脑,要懂得运用马列主义的观点、方法分析、解决政法工作问题,坚决反对打着“依法治国”和“司法独立”的旗号而否定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2)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内容和含义,不断增强执行这些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把这些政策贯彻好、落实好。对如发现重大问题或出台重大的政策措施等,要及时向党委报告,把党对政策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

(3)要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广大政法干警要时刻保持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的要求的一致性,做到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和忠于法律。共产党员要时刻牢记党的纪律,严格遵守党章,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结束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一个理论的创新。我们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确保政法工作沿着社会主义方向不断前进的客观需要,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政法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我们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目的要求是:一是使司法理念进一步端正;二是使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三是使司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四是使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五是使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六是使群众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现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进一步加强安邦治国的目标出发而提出的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的执政能力和执政理论有了更加深刻的实践把握和理论认识。可以相信,只要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的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活动,就一定能取得丰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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