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客车租赁经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2

第二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一) 客运机动车不少于20辆,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三级以上;
(二) 客运机动车辆座位数不得超过12座;
(三)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申请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的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技术等级合格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
(六)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文本。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备案之日起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注明“客运机动车租赁”。
第二十八条 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客运车辆的要求对租赁车辆进行维护、检测和管理,向承租人提供技术状况良好、装备齐全、手续完备的租赁车辆,并使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租赁车标志。
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向承租人告知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的投保、救援服务等情况,并对承租人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核,不得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