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见的格式条款

如题所述

生活中常见的格式条款如下:

经营者关于“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

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中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经营者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关于“最低充值限额”问题。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曾刘某某诉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裁判要旨:本案中,被告同方知网公司在中国知网上关于最低充值额限制的规定导致消费者为购买价格仅为几元的文献需最低充值10元至50元。

虽然账户余额可以退还,但同方知网公司称退还需扣除手续费,该网站对于最低充值额的设定占用了消费者的多余资金,且收取退款手续费也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

故该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认定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判知网败诉。

关于“禁止自带酒水”问题。

在餐饮行业中,我们经常在店里或店外看到经营者关于消费者“禁止自带酒水”的公告,有些地方命令禁止,比如: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领域合同监管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其中饮领域。

重点监管消费卡到期余额不退、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预定宴席未达到预席数按预定数收费等”。

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目的区分,是由编、章、节、条、款、项、目构成的法律条款项目区分。意义是指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

法律是由编、章、节、条、款、项、目构成。

一部法律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一般由编、章、节、条、款、项、目组成。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所以,在使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

因此,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在执法活动中正确使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是大有益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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