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部疤痕多久可以做伤残鉴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11
脸部疤痕形成后,何时可以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通常取决于疤痕的面积和外观对个人形象及功能的影响程度。按照《伤残鉴定标准》的十级评定规定,面部疤痕需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进行评定:
1. 面部疤痕面积达到6平方厘米以上,或者面部线条状疤痕长度超过10厘米;
2. 面部存在细小疤痕(或明显色素改变)面积总计15平方厘米以上。
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包括:
1.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在《医疗事故伤残评定》中,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导致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 例如,脑叶缺失后出现轻度智力障碍;
- 发声或言语不畅;
- 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大于120毫秒,矫正视力小于0.6,视野半径小于50度。
以上信息参考了百度百科关于伤残鉴定标准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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