牺牲的辅警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辅警与单位属于劳动关系,不属于人民警察编制,因此若辅警因公死亡,是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的。
辅警死亡根据具体情况有不同定性,其待遇不同。死亡定性有:因公殉职、因公牺牲、烈士、因工死亡、因公死亡。其具体含义不同,条件也不同。自然定性后待遇迥异。依据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意见》的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可以评定为烈士。辅警评定烈士的条件可以参照人民警察。单位可以要求申报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有关待遇。
一、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其它方面
1、建立帮扶服务机制。牺牲民辅警生前所属公安(分)局领导开展结对帮扶,着力帮助解决他们在住房、医疗、就业、就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牺牲民辅警生前单位主要负责人携同事与其家属开展认亲帮扶,替其尽孝道,关心关怀其子女。牺牲民辅警生前单位,公安局的工会、团委、妇委会和当地警察协会建立专门的志愿者队伍,定期上门开展志愿服务。
2、建立走访慰问机制。开展“每月必问”,每个月由牺牲民辅警生前所在单位电话慰问,了解牺牲民辅警家属现状和实际困难,全力帮助解决。开展“每节必访”,即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重阳节和牺牲民辅警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日等节点,由牺牲民辅警生前单位到牺牲民辅警家中访问,面对面开展慰问。开展“每年必请”,由政工部门邀请牺牲民辅警家属进警营,通报公安工作成果。
3、建立纪念缅怀机制。在清明节、烈士纪念日,由牺牲民辅警生前单位组织开展悼念活动,陪同牺牲民辅警家属到牺牲民辅警墓前进行祭扫,缅怀牺牲民辅警先进事迹,弘扬英雄精神,激励民警队伍。
4、建立健康疗养机制。将牺牲民辅警家属纳入民警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开通“暖警110”, 第一时间为其开展救助和疾病治疗工作。每年安排一次牺牲民辅警家属工会健康体检和疗休养。关心牺牲民辅警父母老年生活,优先安排他们入住养老机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含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伤残人民警察、人民警察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病故人民警察遗属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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