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题所述

一、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强调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对其他公民或者组织造成损害,首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具有不可免除性。
二、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三方面,
1、刑事责任。它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我国的刑法对此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定。
2、民事责任。它是平等主体之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行政责任。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行政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行政处分,其二是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在纠正违法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从实际出发,能够依法作出承担民事责任裁定的,就应当作出裁定;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经当事人同意,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可以作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裁定,当事人要求经人民法院判决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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