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工作合约的终止
第四十三条 工作关系的终止
一、倘有充份理由,任何一方得终止工作关系,但并无赔偿的支付。
二、一般而言,任何事实或严重情况导致根本不可能维持工作关系者,便构成充份理由。
三、无须预先通知或赔偿的支付而可终止工作关系之情况如下:
a) 透过工作者与雇主彼此协议者;
b) 当工作关系之订定系为担任具体的工作及经已完成者;
c) 当工作关之订定系为偶然性或季节性的工作者;
d) 当工作关系之订定期限不足一年者,倘曾被续期三次者则除外。
第四十四条 由雇主主动取消工作关系之充份理由
一、除其他外,足以构成雇主取消工作关系之充份理由事实如下:
a) 工作者的过错行为而是违反本法令及合约所衍生义务者;
b) 所提供服务的质素;
c) 对工作关系经已协订条件的重大更改。
二、当所提出的充份理由显示不成立时,解雇被视为不合理,并受法定的後果。
本身就是劳工是否会解除工作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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