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醉酒跳江溺亡,法院对同饮者是如何判决的?

如题所述

重庆男子醉酒跳江溺亡,法院认为同饮者对萧玉森饮酒后主动从餐船跳入江中游泳的行为并无过错,家属起诉同饮者,法院不予以支持。

巴南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吴大强为尽地主之谊,邀约萧玉森等外来朋友吃饭,本出于好心,系增进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及沟通交流的情谊行为,该行为本身并无不当,彼此间不产生法律关系。吃饭过程中,经吴大强征求各参与聚餐人员意见,萧玉森自愿选择了喝白酒,参与人员也未对萧玉森有恶意劝酒行为。

萧玉森进入江水中的位置为设置了高约116厘米的栏杆,若非主观意识支配,翻越护栏,不慎落入江中的可能性不大。萧玉森死亡的后果系其从餐船二楼阳台跳进江中游泳这一错误行为造成。

萧玉森应自行对其酒量、身体状况等负有注意义务,就餐饮酒与下水游泳无必然因果关系。

聚餐过程中,参与聚餐人员亦提醒过萧玉森不能在长江中游泳,尽到了提醒义务,且无证据证明萧玉森已出现酒后失控情形,如苛求同饮人员全程守护某一参与聚餐人员,显然不符合常理,故各被告对萧玉森饮酒后主动从餐船跳入江中游泳的行为并无过错。

萧玉森跳入江中后,郑智慧等人进行了呼救,并安排聚餐人员下水搜救,已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萧玉森的父母要求同桌聚餐人员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基本案情

2017年的一天,吴大强(化名)为款待从广州来重庆旅游及考察火锅生意的萧玉森(化名)等一行4人,于当晚邀请4人到邻近长江岸边的渔船人家(化名)餐馆吃饭,并邀请了自己的同学、朋友郑智慧(化名)、方明静(化名)等7人一起陪同。

当晚8点左右,一行人到渔船人家餐馆的7号包房开始吃饭。经吴大强征求意见,萧玉森等4人选择喝白酒,其余人员选择喝啤酒。

席间,聚餐人员一共喝掉53余瓶啤酒和约3斤白酒。吃饭过程中,大家发现萧玉森脱去上衣准备去长江游泳,大家及时劝阻,让其穿上衣服,并提醒长江里不能游泳。萧玉森当时就穿上了衣服。

用餐1个多小时后,萧玉森在包间外面阳台上厕所,他脱去上衣,从阳台栏杆处跳入长江中。同在阳台上厕所的同桌人员郑智慧听到落水声后,看到萧玉森已经在江水中游动,郑智慧当场呼叫“萧玉森跳江了”,其他人员看到萧玉森在江中游动后,呼喊让萧玉森往江边游。

同时,大家一起从餐饮船上下到江边开始营救,另一同桌人员方明静和渔船人家的一名工作人员也开始下水搜救,但没有结果。于是,大家报了警,由公安机关出警搜救。5天后,萧玉森的尸体在长江水域被发现。后来,萧玉森的父母将当晚一起参与聚餐人员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6万余元。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高院-饮酒后跳入长江游泳溺亡,死者家属起诉同桌饮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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