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两级法院不立案被驳回怎么办?

如题所述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予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①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②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程序,即
审查行政复议是否必经程序;③是否重复起诉;④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

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可作如下外理:(1)决定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立案,并及时
通知当事人。(2)认为所接受的案件有欠缺或基本证据不足的,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从当事人补正后交
人民法院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当事人无法补正或逾期不补正,因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且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
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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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3-06
如果行政诉讼两级法院均不立案被驳回,可以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核。家长应当准备相关的材料,包括原告答辩意见、证据材料等。此外,也可以尝试通过媒体、法律机构或者专业机构寻找帮助。如果无法协商解决,也可以考虑到向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申请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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