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没有递交投标文件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招标投标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招标人的招标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投标人作为要约人,向招标人(要约邀请方)递交投标文件之后,即意味着响应招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要求退出竞标或者修改投标文件;而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出承诺,则合同即告成立,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接受,并受到约束。否则,投标人就要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就要承担投标保证金被招标人没收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是对投标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惩罚。所以,投标保证金能够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这是投标保证金最基本的功能。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1的百分之二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督促招标人尽快定标

法律依据:《政府进行采购法实施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缴纳保证金,一般保证金不能超过采购项目成本预算的2%,投标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等形式进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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