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古代经济政策:春秋:齐国管仲改革内政,发展生产。战国:秦国商鞅重农抑商,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奖励耕战,生产粮食布帛多的人,可免除徭役。西汉初年实行休养生息政策,劝课农桑、提倡节俭、发展农业生产。三国:曹魏,重视兴修水利;隋朝:隋文帝改革制度,发展生产。唐初:唐太宗重视发展生产,减轻农民的赋税劳役,保证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和生产时间。武则天,重视发展农业生产。玄宗,大力发展生产北宋:为了提高粮食产量,从越南引进占城稻在江南地区推广;南宋政府鼓励海外贸易,设立市舶司管理。元朝:元世祖重视发展农业,多次下令禁止蒙古贵族圈占农田做牧场,治理黄河,推广棉花的种植;大运河。明朝:从国外引进农作物推广种植。清朝:统治者坚持以农为本的传统观念,推行“重本抑末”政策,压制民间工商业的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