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人民法院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后,会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限期要求被告提出答辩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在15天的期限内任何一天都可以将答辩状送交法院。超过期限,被告将丧失以答辩状的方式阐明自己意见、反驳原告观点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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