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无 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如下: 1.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免责。 2.受害人的过错所导致的免责。 3.第三人的过错所导致的免责。 4.阻却违法性的免责。因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依法执行职务和受害人同意等事由造成他人损失,由于行为的合法性,不具备违法性而不用承担 民事责任 。

法律客观:

根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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