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明确多元化主体协同治理的权责

如题所述

我们要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

要根据数字经济的新特点重新设计、优化包括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在内的制度体系,明确不同治理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加强治理主体相互间的协同,建立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体系。

第一,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这主要是指政府在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引领其他治理主体参与治理方面应积极发挥主导作用。根据政府的基本职能定位,其主要是通过制定数字经济相关发展战略、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发布行政指令等方式参与治理,但这种参与不是可有可无、辅助辅佐式的参与,而是既掌方向、又明底线的参与,不言而明,这种参与是主导式、引导式的参与。当然,此时的政府也不是大包大揽式的参与,很多时候政府不再直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是做好监督者和公共服务代理人的角色,监督各方、协调各方、服务各方,是主导、引领角色,而不是处处亲力亲为。在数字经济时代,由于数字经济产品和服务更新快、个性化强、知识含量高,已经超出了政府的供给能力范围,因此精明的政府应逐渐远离生产端,主动转变自身职能定位,努力实现从“划桨人”向“掌舵人”的角色转变,把重心转移到服务数字经济企业发展、营造数字经济发展环境上。

第二,企业承担主体职责。在数字经济治理中,具有技术、人力和资源优势的数字经济相关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加强企业管理,不断加强企业自律,在政府战略引领和法律法规规制下,全面承担起数字经济治理的主体责任。数字经济治理在本质上与传统互联网治理还略有不同,传统互联网的主要治理对象是互联网企业和网民,其治理重点也是规范互联网企业和网民行为,政府通过硬性法律和道德规范约束企业行为和网民的言论,其主要障碍是互联网网民数量庞大,而且很多信息是脱敏的,很难第一时间掌握准确的主体信息,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技术解析时间过长等执法困难。数字经济更强调数据的聚合,数字经济企业也更多体现平台企业的特点,数字经济企业与传统企业相比,具有收集、分析数据和从技术上管控平台上各类个体的能力,因此数字经济治理要求数字经济企业承担更大的责任,强化以数字经济企业为中心开展治理活动,提高治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社会广泛参与。在数字经济治理实践中,行业组织、公众等社会力量要积极参与到治理过程中。公民是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他们既可能是数字经济中的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也可能是消费者,从维护个人权益、汇聚群体智慧、加强社会监督的角度出发,公民已成为数字经济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主体。特别是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公民意识的觉醒,公民自律以及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体现的越来越明显。

第四,各方优势互补协同共治。政府作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保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公民个体利益的首要责任主体,是公共权力的代表,其战略规划具有指引性特点,其法规政策和司法裁决又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特点,政府应在法律和战略层面发挥重要作用。数字经济企业要具体承担绝大部分数字经济治理活动,通过自身技术优势灵活及时地解决广泛存在的各类问题,还可以通过设计“企业规则”推动公民自治。公民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具有独立、广泛和灵活的特点,尤其是在政府和企业均不宜或难以高效提供治理的领域,如在个体权益维护、行业规范发展等方面,可以在社会层面发挥“第三力量”的作用。总的来说,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要在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协同互助的条件下,共同参与数字经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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