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标的物的价值必须多次评估吗?

法院执行标的物的价值必须多次评估吗?

1、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2、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例如,房屋租赁,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1)[Estimate;Assess;Appraise]:评价估量。
对方案进行评估和论证,以决定是否采纳。
他们在评估他的房子。
(2)[Evaluate;Appraise;Estimate;Assess]〈方〉:评价,品评
2、房地产评估方法常用的有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针对土地估价还有基准地价修正法、路线价法、房地产价格指数调整法等等。
3、二手车的鉴定是指由专业的鉴定评估人员,按照特定的经济行为和法定的评估标准及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二手车进行手续和证照的检查、技术状况的鉴定以及价值的估算,二手车鉴定评估要点有三个:手续、证照检查,技术鉴定和价值评估
成本法

针对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经常叫做成本积算法,即对取得土地或已实现的土地开发的各项成本费用进行核算,剔除不正常因素影响的价值,对于正常成本费用累积后取一定的资本利息和合理的投资利润,得出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方法。该方法常用于对正常程序取得的土地的评估。
针对房屋评估,通常称为重置成本法,它是对现有的房屋按照正常市场标准下的重新建造房屋所需成本的测算,然后考虑资金的利息并计取一定的开发(或建设利润)得出完全重置成本价,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范确定房屋成新率,二者相乘后得出房屋的评估价值的方法。

市场比较法
挑取市场上相同用途、其他条件相似的房地产价格案例(已成交的或评估过的、具备正常报价的)与待估房地产的各项条件相比较,对各个因素进行指数量化,通过准确的指数对比调整,得出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具有较强的实际意义和准确性,在市场经济不太成熟的时候较难适用,在市场较为成熟、成交透明、比较案例易找的时候常常使用,并且估价结果较为准确。

剩余法
房地产总价知道或者可以测算出来时,因为房地产总价=土地使用权价值+房产价值,因此测算出土地使用权价值或房产价值,用总价值扣除它后即可得出房产价值或土地使用权价值。这种方法常用于房屋或土地的单项估价。

收益法
房地产之所以有价值,其根本原因是因为他有使用价值,使用价值即为房地产所有者带来收益,收益的大小是决定房地产价值高低的内在原因,通过一定的分析,房地产收益与其价值有一定的比例关系(即房地产收益率)。不同的地区、不同用途、类型的房地产收益率也有所不同,根据待估房地产的收益返算其价值的方法即为收益还原法。房地产价值=房地产纯收益÷收益还原利率。

假设开发法
对于一个未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纯土地或在建工程等),通过测算正常开发完毕后的市场价值,然后扣除剩余开发任务的正常投入,即得出待估房地产价值的方法。

基准地价法
对于城市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近年来进行了大范围的基准地价评定工作,并且已得出城市不同级别的土地的基准地价,这对于衡量城市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具有较可靠的指导意义。针对到某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可以参照已有的同级别、同用途的基准地价,进行一般因素、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调整,最后得出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有一定的政策性。

路线价法
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跟土地所处位置(临街状况:宽度深度)有很大的关系,对于同一街区,土地的价值具备相对的稳定性,如果知道该街区土地的平均价格,通过临街宽度、临街深度的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土地价值的方法即为路线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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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12-06
按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规定,被执行人承担鉴定费用。第一次鉴定双方有异议必须重新鉴定,费用仍然待结果被采用,由第一次预收的费用支付。但方对鉴定有异议,再委托的费用有异议方预交,如被采用,费用由原预收费用支付。没有被采用或者与前面鉴定基本一致,费用有异议方承担。委托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没有利害关系且具有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6-12-02
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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