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 则



武汉市制定本条例,旨在保障中小学校学生的人身安全,通过规范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安全事故。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统称学校)。



学校安全不仅限于校园内,还包括校园周边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工作原则以预防为主,实行属地管理,鼓励社会参与,进行综合治理。



市、区人民政府负有领导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定责任,将学校安全纳入社会治安考核体系,创造安全环境。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等区域管理委员会根据规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学校安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也负责本级范围内的学校安全。



教育部门作为主要负责人,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指导学校实施安全措施,处理安全事故,并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其他如公安、卫生等部门也依据各自职责参与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在教育教学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学生应遵守校规,监护人需履行监护职责。学校可以设立学生家长委员会,共同监督和协助学校安全工作。



全社会应共同维护学生的安全,政府和学校需得到公众支持。市、区政府和学校举办者需保障学校安全所需经费,禁止学校因安全原因向学生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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