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冬凌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罚则条款
第二十二条:任何未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和备案,擅自在其产品包装上印制或在非保护范围区域使用专用标志的行为,将被视为冒用,由市质检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对于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如果未能按照产品标准和生产规范组织生产,产品连续两次检验不合格,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暂停其使用专用标志,并要求整改。若逾期未改或再次抽检不合格,且两年内未在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将被注销,证书撤销,并公告于众。
第二十四条:若济源冬凌草生产者的种植面积或区域发生变化,未按规定重新申报,将被要求限时申报。逾期未申报者,原《种植证书》将被注销,并公开。
违法行为的处罚
伪造或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识、销售上述违规产品,将由市质检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所有从事专用标志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严格的职业道德,忠于职责,公正处理事务,不得造假、收礼、滥用权力或泄露企业机密。违规者将受到所在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严重者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