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如题所述

 福建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和为人品行;


3.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法学大类专业,(含2021年应届毕业生);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不受专业限制;2018年4月30日前进入我省各级检察院工作的临时聘用在职人员(聘用制书记员以外的其他合同制人员,下同),报考所在检察院的,不受专业限制;23个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户籍人员或生源,报考户籍或生源所在地检察院的,专业可放宽(详见附件1);


4.掌握速记等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


5.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在1985年4月30日以后出生);2018年4月30日前进入我省各级检察院工作的临时聘用在职人员,报考所在检察院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80年4月30日以后出生);


6.报考人员须为福建户籍或生源或福建省内高校毕业生;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退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4.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5.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6.与报考检察院正式在编干警存在回避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职务履行的亲属关系的;


7.具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情形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21年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取得学历学位或辅修证书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31日。其他未经公告的与时限有关条件,截止时间均为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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